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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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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1   主要内容

1、严禁在黄河干流及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临岸一定范围内布设高污染工业项目,分行业、分时段有序退出临岸1公里范围内已有“两高一资”项目。

2、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新增重点行业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标准。

3、重点地区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聚氯乙烯、烧碱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

4、依据项目类型和环境影响,试行环评豁免制和告知承诺制。

5、大力发展光伏、风电、水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

6、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电力、钢铁、 焦化等行业企业,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全部采用铁路或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公路运输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7、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探索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增加碳排放专项评估。

8、强化工业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治理回用,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储蓄水池,推进厂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业雨水排放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推进园区雨水资源化利用试点,鼓励工业园区建设雨水收集、储蓄、处理、回用设施。

9、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用于回填造地及采空区和塌陷区的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利用。鼓励利用水泥、建材和冶炼等行业消纳粉煤灰、炉渣、冶炼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废物。

1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个项目处置能力原则上不低于3万吨/年,其中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的单线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采用回转窑焚烧工艺的单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吨/日。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的企业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设施,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风险。

02   全文
 

文章来源: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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