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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收集系统“黄金三条”

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收集系统“黄金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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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介绍了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收集系统的三个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这类物质是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学物质。简言之,VOCs是具有物理挥发性、化学反应性的一类有机物。

物理挥发性——挥不挥发,要看“饱和蒸气压”或“沸点”

化学反应性——作为一种活性物质,它具有反应性,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

VOCs不仅定义复杂多样,它还有个庞大的家族!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VOCs:藏身霾和臭氧背后的无形“杀手”

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是空气中的一次污染源,而且还是PM2.5和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造成光化学烟雾等二次污染,可谓隐身于它们背后的“杀手”。

VOCs PK PM2.5

雾霾是PM2.5数值升高的结果,而VOCs就是PM2.5重要的前体物。VOCs经过一系列光化学反应,其中某些较低蒸汽压的二次有机物,可通过成核作用、凝结、气粒分配等过程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SOA),成为颗粒物的一部分。所以VOCs,是潜伏在PM2.5背后的黑手。

VOCs PK O3VOCs

在太阳光的照射时,与空气中氮氧化物等化学物质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主要生成臭氧、过氧硝基酞(PAN)、醛类等,形成光化学烟雾。VOCs的氧化过程会打破NO2-NO-O3三者之间的平衡,导致O3的生成和积累。

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系统“黄金三条”

①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②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集气罩设置分为:

密闭罩(局部、整体)

外部罩(上吸、下吸、侧吸等),应优先密闭收集、分类收集

③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GB37822标准中的第8章规定执行。